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 |
用人单位填写栏 |
同志,于 年 月 日来我单位工作,本次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 个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社 保 编 号 为 。该同志现因 于 年 月 日和我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经办人: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栏 |
经审核,该同志本次工作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从 年 月至 年 月止,合计缴费为 年 月。上期结转剩余享受失业保险金月数 个月。 经办人: 审核人: 经办科室(章) |
告知栏 |
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填写此证明书,并将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档案、劳动合同书等有关资料,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同时告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失业人员凭此证明书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二面复印)、医疗保险参保(接续)凭证、户口簿及二寸和一寸免冠照片各二张,女同志还应携带由户口所在地街道或原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按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接续)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月予以补贴,补贴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一致。 4、失业人员户籍为本省以外的,其应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需转入户籍所在地领取的,凭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联系函办理机关手续。 此证明书一式三份,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存入本人档案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失业人员本人一份。 |
备注 |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企业关闭或破产、企业改制或经济性裁员、合同期满、协商解除、企业辞退、开除或除名(包括两劳释放人员)、本人申请辞职或离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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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印制 联系电话: |